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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6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渠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6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证号码:623XXXXX-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3340。

法定代表人:姚雨昕,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女,1983年1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渠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3MA6XM9NA0W。

法定代表人:姚雨昕,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1981年5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与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渠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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