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9875号 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康佳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5783。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
委托代理人:华青春,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康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24队信用代码914401145915089058。
法定代表人:王姝燕。
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康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终5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康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
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9199.4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并依法退发申请执行人;
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