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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王淑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82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英,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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