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77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希传,男,1963,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森,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希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