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执5339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5339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辅仁大厦**东侧/div>法定代表人:许建华,经理。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做出的(2019)豫0104知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带有“富侨”字样;三、被告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被告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因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余20430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零星存款之外,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富侨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