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80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洋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洋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