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工业区(永康市志强铜业有限公司第**)div> 法定代表人:吕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珒,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汪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3239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原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
住所地:福。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 负责人:NicolasLouisEugeneGAUTHERON,该分公司营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金,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橙星创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盛公司)、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原审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商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闽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第44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4953号决定),宣告九九公司据以提起本案侵权指控的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九九公司不服第44953号决定并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于2020年5月27日更名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
本院认为: 现行专利法中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分立,在专利权人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时,其据以提起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往往会被依法请求宣告无效,并可能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同时又不影响专利权人的诉讼权利。
而且,上述规定中“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既包括一审法院,也包括二审法院,即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发生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生在二审阶段,则二审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九九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涉案专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
虽然九九公司已经针对第44953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涉案专利权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本院依法对九九公司的本案起诉予以驳回。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的不稳定状态已经消除,九九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退还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720元,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涉案专利 名称:“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092015××××.9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决主文: 一、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四、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990000元,并由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浙江陆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0元,并由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七、驳回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二审阶段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据以认定侵权的权利要求在二审阶段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告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