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50号河北纳利某洗化有限公司,淮滨县台头乡天润购物超市、肖某: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250号河北纳利某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滨县台头乡天润购物超市、肖某侵害商标权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淮滨县台头乡天润购物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河北纳利某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因淮滨县台头乡天润购物超市已停止销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肖军武已将人民币535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交至我院,故被执行人淮滨县台头乡天润购物超市、肖军武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