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8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恒生纸业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批发市场**。
经营者:杨全兵。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恒生纸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020年10月26日,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300元调整为50元。
另,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