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89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浩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楼**2门(**101)。
法定代表人:王天琪,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浩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