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748号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女,1987年6月2日出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翁源县。
(未到庭)被告: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总经理。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祎,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元,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唐河县。
(到庭)被告:张士童,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到庭)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士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宏伟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宏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