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74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习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大溪地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张羽。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习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