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2663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被告:北京亿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一品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院**楼-101-F1-27>法定代表人:高瑜。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