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460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良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颖,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冬兰,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肖秀金,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厦门港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翔公司)、福州爱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都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后,原告利惠公司申请变更福州爱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为廖冬兰、肖秀金。
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翔公司、廖冬兰、肖秀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的库存;
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调查费8000元、差旅费3000元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利惠公司创建于1853年,公司创始人LEVISTRAUSS是美国牛仔裤之父。
历经超过一个半世纪的经营发展,原告已成为全球知名的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一贯十份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已将其主要商标在全球各地进行了注册。
上述商标在中国都进行了注册登记,涉及的范围包含第18、25类商品。
上述商标中,双弧线商标自1873年起就开始使用在LEVI’S品牌牛仔裤上,也是全球的第一条牛仔裤上,该双弧线商标是LEVI’S品牌牛仔裤最知名的标识之一,也是原告利惠公司文化遗产。
布标商标是在LEVI’S牛仔裤的后裤袋上的一侧缝线上缝制的矩形布标,原告的布标商标自1936年就开始使用在LEWS品牌牛仔裤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LEVI’S”牛仔裤,也是全世界第一条蓝色牛仔裤,诞生于1873年5月20日,至今已超过了140年的历史。
此外,原告还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媒体、社交网络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品牌推广。
通过对产品的不断的推广和使用,原告持有的上述多种商标在中国巳经成为了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
原告于2000年12月7日取得涉诉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注册号为×××36,商品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茄克(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蓬)、戏装、爬山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巾、皮带(服饰用),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7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被告1委托被告2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检查(报关单号:370820170088××××),发现货物中标有“Levi'S”标识的休闲鞋2400双及其他商标的侵权商品。
经调查和比对,被告未能提供使用原告商标的合法授权文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标识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鞋)上,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厦关法知罚字[2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爱都利公司、港翔公司的侵权行为处以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并处以罚款7000元。
原告认为,爱都利公司恶意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标识,企图借助原告的知名度销售侵权产品。
鉴于原告在服装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爱都利公司显然知晓原告的“LEVI'S”品牌及其注册商标;
爱都利公司、港翔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出口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装,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必定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爱都利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故爱都利公司、港翔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1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其侵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
原告为制止爱都利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花费了合理的维权成本。
港翔公司未对爱都利公司的出口货物进行严格审核,存在主观过错,与爱都利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爱都利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了解,在案件受理后,爱都利公司申请注销企业,已于2020年7月28日正式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爱都利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廖冬兰、肖秀金应当对爱都利公司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肖秀金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厦门海关所在地即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东兰、肖秀金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被告翔港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海沧区,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经查,原告利惠公司提交了厦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载明爱都利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委托翔港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批女牛仔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肖秀金的管辖异议,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按照侵权行为地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振 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林 爱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方 宇 书 记 员 方宇(兼)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