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80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志远五金店,经营场所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路**(汇通金融大厦)。
经营者:马天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志远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