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4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盛隆街。
经营者:田海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