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2619号原告:山东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杰,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顺,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多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杰、李银顺,被告巨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436797.9)的气体报警控制器(新总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8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气体报警控制器(新总线)”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8年12月2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436797.9,该专利权尚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巨鑫公司辩称,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造型,以及面板上的按钮、图案布局。
其外观为: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的显示屏右侧有8个指示灯,左侧仅有4个,下部的两排按键为圆形,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上设置有一个锁眼;
在控制器的上端面中央位置设置有一个巨大的警报灯,警报灯包括底座、中部和顶部,其中,底座大体呈扁平的椭圆形,左右两端各有一个安装孔,中部为椭圆柱状,截面积稍小于底座,顶部整体呈梯形,其截面积从下向上逐渐减小;
控制器的正面两个侧边均为斜切角,在控制器的一侧设置有4个突出的合页,在控制器的下端面设置有均匀排列的3个圆孔。
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上端面没有警报灯,下端面设置有4个圆孔,产品的侧面没有突出的合页,控制器的正面两个侧边均为直角,操作面板中央的显示屏左右两侧均有有8个指示灯,下部的两排按键为方形,上述区别点均为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容易看到的,尤其是警报灯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大,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区别点足以使两者的外观产生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
2.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2018年8月8日前的2015年11月23日,市场上已经公开了一款气体报警器产品,其外观为: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包括上部的操作面板和下部的壳体,操作面板和壳体均呈长方形,其中,在操作面板的中间偏上位置设置有一个近似正方形的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上方标注有“气体报警控制主机”,在显示屏的下方设置有2×5共10个方形的按键,在显示屏的左侧设置有2×4共8个圆形的指示灯,其中,上部的4个指示灯两两一组位于一个长方形的框内,显示屏右侧的指示灯的数量及布局与左侧的相同;
壳体位于操作面板的下方,在壳体上设置有一个锁眼;
在控制器的侧面设置有一个电源开关。
被控侵权产品同样整体呈长方体状,包括上部的操作面板和下部的壳体,操作面板和壳体均呈长方形,其中,在操作面板的中间偏上位置设置有一个近似正方形的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上方标注有“气体报警控制主机”,在显示屏的下方设置有2×5共10个方形的按键,在显示屏的左侧设置有2×4共8个圆形的指示灯,其中,上部的4个指示灯两两一组位于一个长方形的框内,显示屏右侧的指示灯的数量及布局与左侧的相同;
壳体位于操作面板的下方,在壳体上设置有一个锁眼;
在控制器的侧面设置有一个电源开关。
与现有设计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无论是整体外观还是具体的设计细节,例如显示屏上方的文字标注、按键布局、指示灯布局,两者均完全一致,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且其外观源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8月8日,原告多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气体报警控制器(新总线)”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830436797.9,专利权人为原告多瑞公司。
该专利如期缴纳专利年费。
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控制气体探测器;
设计要点在于整体造型,以及面板上的按钮、图案布局;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主视图或立体图中的“XXX”指代文字区域,具体的文字内容并非本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
其外观特征如图: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圆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左下方设置有一个锁眼。
控制器的上端面中央位置设置有警报灯、两侧为打钉挂耳,警报灯包括底座、中部和顶部,其中,底座大体呈扁平的椭圆形,中部为椭圆柱状,顶部整体呈梯形。
控制器的正面两个侧边设有散热孔,左侧设置有4个突出的合页。
2.2020年6月3日,原告多瑞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上的“巨鑫科技气体探测器精”店铺相关页面、购物过程、物流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花费919元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涉案产品一件,取货后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封存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吕伟伟保管。
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过程作出(2020)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600号公证书。
2020年6月3日,原告多瑞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对1688网站中的被告巨鑫公司的产品介绍等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过程作出(2020)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601号公证书。
经庭审,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为“JX-S600气体报警控制器”,生产商为被告巨鑫公司。
被告巨鑫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在1688平台进行相关宣传。
被告巨鑫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如图: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方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左下方设置有一个锁眼。
3.2020年7月21日,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姜鲁亚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对相关“朋友圈”页面及网页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取得截图若干,好友“D-气体报警器-张帅”的朋友圈截图有“气体报警器”产品图片,创建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
好友“气体报警器厂家王营营1866898****”的朋友圈截图有“气体控制器总线主机”产品图片,创建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
进入“http://WWW.afzhan.com”网站,该网站页面显示有:DR-ZX100总线制气体控制器主机产品图片,生产厂家为多瑞公司,发布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
2020年7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过程作出(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365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的“气体报警器”产品图片如图: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方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上部中间设置有一个锁眼。
经庭审,原告对上述图片的发布时间予以认可。
4.被告巨鑫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研发、销售等。
5.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及产品实物、维权费用单据、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的判定,首先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用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对比。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气体报警器”产品的外观构成现有设计。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相差较大,而与现有设计产品的外观较为接近,具体表现如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为: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方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左下方设置有一个锁眼。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为: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圆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左下方设置有一个锁眼。
控制器的上端面中央位置设置有警报灯、两侧为打钉挂耳,警报灯包括底座、中部和顶部,其中,底座大体呈扁平的椭圆形,中部为椭圆柱状,顶部整体呈梯形。
控制器的正面两个侧边设有散热孔,左侧设置有4个突出的合页。
现有设计产品的外观为:控制器整体呈长方体状,前面分为上下两部分。
上部分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中央设置显示屏,显示屏左、右侧有功能按钮,显示屏下方设置两排并行的按钮、每排5个、按钮呈方形;
下部分为可开合的壳体,壳体上部中间设置有一个锁眼。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的区别为:1.被控侵权产品的上端面没有警报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上端面有一个巨大的警报灯;
2.被控侵权产品的侧面没有突出的合页,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侧面有4个突出的合页;
3.被控侵权产品下部的两排按键为方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下部的两排按键为圆形。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显示的外观相比,存在至少上述3个区别点,且上述区别点均为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容易看到的,尤其是警报灯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大,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区别点足以使两者的外观产生实质性差异。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现有设计产品的外观相比,无论是整体外观还是具体的设计细节,均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综上,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同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及现有设计产品图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更接近于现有设计产品的外观,而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显示的外观差距较大,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山东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