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0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桃,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小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沈小桃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