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3522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
被告:朱维芳,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平头哥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社区莲塘村5巷21号基安成大厦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GJN23。
法定代表人:朱维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0611438313。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芳、平头哥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