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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宋逸韬、黄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9297号
案件名称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宋逸韬、黄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黄雁;刘文玲;宋逸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9297号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逸韬,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黄雁,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刘文玲,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逸韬、黄雁、刘文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婷姿书记员  黄孜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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