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91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宝安大道6010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RG6C6P。
经营者魏铭花。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50.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