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15号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蒙特莱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思源。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蒙特莱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天鑫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