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5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杨彬,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下称乐乐宜妇婴店)因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下称罗伊视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乐乐宜妇婴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罗伊视效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乐乐宜妇婴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日用百货及妇婴用品等,其销售的玩具产品被判决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欠妥,显失公平。
1.其并非生产商,只是根据日常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只需供应商提供合格证、商品上有条码、明确的厂家地址及正规收据即可,无须提供经营许可等材料)进行销售,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2.作为普通经营者无法辨别产品是否存在侵权;
3.被控产品销量差,与罗伊视效公司所描述的高知名度有差距;
4.被控产品价格很低,即使存在侵权,也不会给罗伊视效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且全国经济状况不景气,中山市经济更于全省后列,赔偿9000元过高。
罗伊视效公司以同一个注册商标对同一家商铺进行多个诉讼,有以维权为借口进行盈利之嫌疑,有失法律的公平。
5.(2019)厦鹭证内字第40919号公证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6.罗伊视效公司的起诉状没有加盖公章。
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公司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应予维持。
一、罗伊视效公司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乐乐宜妇婴店未经其授权许可,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二、乐乐宜妇婴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被控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乐乐宜妇婴店作为专业经销商,在进货、销售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
三、商标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将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正确联系在一起,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免受商业欺诈,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商标权人的投资。
乐乐宜妇婴店低价销售侵权产品,致使其商标权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罗伊视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乐乐宜妇婴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罗伊视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庭审时,罗伊视效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15元及律师费、差旅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伊视效公司系2004年5月19日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是由罗伊视效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3年在中国播出。
罗伊视效公司就该动画片中的多个卡通形象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
其中,罗伊视效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69861号商标,商标图案为×,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2019年11月24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杰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下称海沧区公证处),称其受托代为处理罗伊视效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其发现广东省存在商家涉嫌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知识产权情形,特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5日,海沧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员陈利民随同杨俊杰来到中山市××卡的“乐宜”(名称系依据现场标识确定)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的证照,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员陈利民对该店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共拍取照片五张,公证员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杨俊杰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盒。
离开商铺后,杨俊杰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卢顺镇保管,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显示商户全称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截图后发送至公证员卢顺镇手机。
之后,公证员卢顺镇对上述物品拍照并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进行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杨俊杰保管。
2019年12月9日,海沧区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4998号公证书。
2020年4月14日,罗伊视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提交了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一审法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内有一盒名为“AMBER”的玩具,包装盒内有1个塑料玩偶和3个小的塑料物件。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其在盒身多处显著位置印有×标识。
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仅是被控侵权标识缺少了中间圆圈部分左侧的一处细小阴影。
包装盒上并没有标注生产商名称和生产地址信息。
乐乐宜妇婴店的经营者杨彬确认上述产品系其销售,但称其不知道其销售的玩具是侵权产品,并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其提交了一张送货单。
送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为“乐宜店”,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送货单列有多项商品名称,其中有一项名称及规格为“合装波利单款”,数量为4,单价为11,金额为44元,该送货单上没有送货单位名称,亦无收货单位、送货单位盖章或经手人签名。
乐乐宜妇婴店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人送货上门的,由于其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因此并没有支付货款的相应凭证,其在进货时没有审查送货人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授权。
另查:罗伊视效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公证购买费15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但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公证购买费的微信支付截图,除此以外其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乐乐宜妇婴店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再查:乐乐宜妇婴店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彬,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卡,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零售日用百货、妇婴用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罗伊视效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罗伊视效公司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是罗伊视效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了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应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商标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乐乐宜妇婴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乐宜妇婴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乐乐宜妇婴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对罗伊视效公司起诉要求乐乐宜妇婴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乐乐宜妇婴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乐乐宜妇婴店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一张送货单,但该送货单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或经手人签字,其亦无法提供交易对手信息及相关的购货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
由此,乐乐宜妇婴店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乐乐宜妇婴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乐乐宜妇婴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人身危害性,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乐乐宜妇婴店应向罗伊视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对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乐乐宜妇婴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乐乐宜妇婴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罗伊视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罗伊视效公司已预交),由乐乐宜妇婴店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罗伊视效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又查,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记载:罗伊视效公司授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平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
罗伊视效公司起诉状上的签名是陈国平。
本院认为,综合乐乐宜妇婴店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使用于相同商品上,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乐乐宜妇婴店销售的该商品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乐乐宜妇婴店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定乐乐宜妇婴店构成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正确,乐乐宜妇婴店上诉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合法联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乐乐宜妇婴店对其合法进货来源抗辩主张,仅仅提供了一张送货单,且该送货单上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或经手人签字,无法证明商品来源于何方,仅凭借该送货单,显然不能支持乐乐宜妇婴店的合法来源抗辩,基于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乐乐宜妇婴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乐乐宜妇婴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人身危害性,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乐乐宜妇婴店应向罗伊视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三,关于乐乐宜妇婴店对公证书以及起诉行为提出的质疑问题。
乐乐宜妇婴店所述的公证书并非本案的公证书,故对此不作评述,对于起诉状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的问题,罗伊视效公司的起诉状的签名者陈国平获得罗伊视效公司的授权,陈国平代罗伊视效公司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乐乐宜妇婴店认为罗伊视效公司的起诉必须盖公司公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乐乐宜妇婴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