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批发中心、王某某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
案件名称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批发中心、王某某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批发中心;王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批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批发中心、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