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081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川香人民食堂餐饮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静远路****。
经营者:周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幸存诉被告锦江区川香人民食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幸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