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58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王丕镇美佳乐超市,住所,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王丕街道王丕派出所附近为“美佳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R。
经营者:李雯,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王丕镇美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