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001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邦视朗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27号12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C56N05。
经营者:彭文冰。
被告:广州邦视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27号12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2LA70。
法定代表人:王丹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邦视朗眼镜店、广州邦视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