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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申8769号
案件名称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8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东光。

法定代表人:林洁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丹,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01自编****(集群企业)。

法定代表人:林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丹,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v>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野徐镇汤联村(野徐中路**)v>经营者:王敏。

再审申请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医药高新区野徐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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