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3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瀚桥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万达中央华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2AJP936。
法定代表人:林先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漳州瀚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漳州瀚桥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