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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302刑初147号
案件名称陈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丹,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到案,次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箫、梁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4月份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丹通过快手网络平台及线下实体店在鞍山市铁东区女人岛店铺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LV、酷奇、香奈儿等品牌眼镜和服饰。

经LV路某(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CHANEL香奈儿(中国)有限公司、GUCCI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丹销售的香奈儿、LV、GUCCI的品牌物品均为假货。

被告人陈丹销售商品共计人民币61759.58元,查扣物品价值人民币25801.16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丹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女人岛的线下实体店的方式,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LV、GUCCI、香奈儿等品牌的眼镜和服饰。

经LV路某(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CHANEL香奈儿(中国)有限公司、GUCCI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丹销售的香奈儿、LV、GUCCI的品牌物品均为假货。

被告人陈丹销售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61759.58元,扣押物品价值人民币25801.16元。

2020年8月25日铁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将被告人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景子街××楼卖衣服,地点是景子街****二街**店铺,名叫女人岛服饰。

女人岛就是卖女性服装的。

我是2020年2月份去她家做服务员的,我是模特,就是试衣服发视频,然后直播卖衣服的时候试衣服卖货,直播卖眼镜的时候,负责在后台改价格。

店铺的法人我不知道。

实际经营者是陈丹。

我就知道女人岛服饰在线上快手直播卖货,线下我不清楚。

女人岛店铺售卖的品牌物品,我就认识香奈儿、酷奇、迪奥、LV、这些牌子都是眼镜,别的我不认识。

店铺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上售卖,店里的货品我不知道有几个快手账号,也不知道账号的用户名和快手号。

女人岛的老板叫陈丹,负责总体工作。

除了我还有四个服务员,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们这的服务员换得快,总有不干的。

我们都互相叫小名,我的小名是池池,现在还有舒某2、洋洋、小丹、俊俊。

我负责直播卖货,洋洋和舒某2是线上销售的客服和快递发货。

小丹和俊俊主要负责实体店接待顾客。

陈丹直播卖衣服和卖眼镜,但是卖眼镜就她自己卖。

店铺是什么时间开始直播卖货的我不知道。

我去的时候就直播卖衣服了。

卖眼镜直播我第一次参加是5月份左右。

女人岛店铺快手账号,直播时间不固定。

卖眼镜一般都在每天的下午1点半左右,直播一个多小时。

卖衣服一般都是每天的下午7点半,直播两个多小时,直播地点都在景子街女人岛店铺里面。

销售情况我不知道,我就负责直播,我也不知道卖多少。

线上我就知道卖香奈儿眼镜。

我不知道店内销售的品牌服装和眼镜是否有授权。

实体店的情况我不知道。

线上直播卖衣服、裤子价格都不一样。

我记不住卖多少钱。

线上直播卖眼镜的价格从39.9元至99.99元不等。

陈丹快手直播卖眼镜时,香奈儿的标价一般都是269元和399元。

改完价之后269元的卖69.9元,399元的卖79.9和89.9元;

酷奇的标价一般都是269元和399元,改完价之后269元的卖69.9元,399元的卖79.9元和89.9元;

迪奥的标价是269元,改完价之后269元的买69.9元;

LV标价是一般都是269元和399元,改完价之后,269元的卖69.9元,399元的卖79.9元和99.9元。

有时候有的眼镜进价贵,卖的价格就高,最多是139元,卖的很少。

陈丹直播时店里的品牌包、鞋、帽子、水壶、衣服都不是出售的,香奈儿的包是我是试衣服搭配的,有几个都是我们个人的,LV的鞋也是我试衣服搭配的。

香奈儿的帽子是我是试衣服搭配的,香奈儿的水壶是我们服务员1人一个的。

LV的衣服是我试衣服搭配的,LV钱包是舒某1的。

香奈儿的裤子是卖的,香奈儿的皮带是和裤子搭配起来的。

直播的时候基本上就我和陈丹。

别人在边上也是看一会走了。

2.证人舒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景子街女人岛服饰服务员,店铺卖女性服装、眼镜一类的东西。

我是2020年4月份去她家的,我在女人岛店铺负责发快递和售后客服,没快递的时候我就不去。

店铺的法人我不知道,实际经营者是陈丹,女人岛服饰通过线上快手直播卖货,线下实体店也售卖。

店铺售卖的品牌有香奈儿、LV,其他牌子我不认识。

我就负责发快递,东西都是包好的,有地址我就打包。

女人岛店铺,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上售卖。

女人岛的老板叫陈丹,负责进货、卖货、管账,除了我还有四个服务员,四个服务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们这儿的服务员换得快。

我们都互相叫小名,我的小名是舒某2,现在还有池池、洋洋、小丹、俊俊,池池负责直播卖货。

洋洋和我是线上销售的客服和快递发货。

小丹和俊俊主要负责实体店接待顾客,老板陈丹直播卖货。

店里的衣服裤子价格都不一样,从最便宜的十几元二百元以内。

眼镜的价格从39元至99.99元不等,卖贵没人要。

女人岛店里的品牌包、鞋、帽子、水壶、衣服都不是出售的。

香奈儿的包应该是池池试衣服留着搭配的。

LV的鞋是池池试衣服留着搭配的,香奈儿的帽子是池池试衣服留着搭配的,香奈儿的水壶是我们服务员1人一个的,LV的衣服是池池试衣服留着搭配的,LV的钱包是我的,香奈儿的裤子是卖的,香奈儿的皮带是和裤子搭配来的。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景子街女人岛做服务员,女人岛就是卖女性服装,帽子配饰、眼镜一类的东西。

我是2019年6月份去她家的,就是服务员什么活都干,包括理货、打扫卫生、接待顾客、销售等方面,实际经营者是陈丹,女人岛通过线上快手直播卖货,线下实体店也售卖,但是线下基本不卖货。

女人岛售卖的品牌物品有LV、酷奇、香奈儿、巴宝莉品牌的衣服、裤子、鞋子、眼镜等,还有一些其他牌子的,具体我也记不住。

店铺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上售卖,店里的货品线上销售有两个快手账号,一个是卖衣服用的,另一个是卖眼镜用的,一个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批太阳镜”,另一个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大码-教搭配”,快手号我都不知道。

女人岛的老板叫陈丹,负责进货、卖货、管账,除了我还有四个服务员,四个服务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们这儿的服务员换得快,总有不干的。

我们都互相叫小名,我的小名是小丹,现在还有池池、洋洋、舒某2、俊俊,池池负责直播卖货。

洋洋和舒某2是线上销售的客服和快递发货。

我和俊俊主要负责实体店接待顾客,老板陈丹直播卖货。

直播的时间不准。

这两个快手账号,每次要直播前都在快手里面发通知。

我是2019年6月份来的,那个时候没有眼镜,都是衣服什么的,每天的营业额不等,实体店有的时候不卖货,有的时候卖600到700元不等。

具体一个月能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线上销售的情况我不管。

有时候直播卖的多,有时候不直播就不卖。

线上大部分是香奈儿、巴宝莉品牌的衣服、裤子,还有这些品牌的眼镜配饰,实体店也卖LV、库奇、香奈儿、巴宝莉品牌的衣服、裤子,但是眼镜实体店基本不卖,因为现在本来溜达的人也少,没人买,都网购了,我没看见店内销售的品牌服装和眼镜有相关授权的文书,卖的这些品牌都是假的,店里衣服裤子价格都不一样,从最便宜的几十元二百元以内,平均下来价格在150元左右。

眼镜的价格从49元至139元不等。

我不知道店里卖的货品进货价,老板告诉我低价多少钱卖就行。

货源都是老板陈丹负责,具体从哪进的我也不知道。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景子街××楼女人岛摊位,卖女性服装、鞋帽、配饰、眼镜一类的东西。

我是2020年6月下旬去她家打工的,我当时应聘任职的是服务员,具体负责就是打杂,什么活都干,包括理货、打扫卫生、接待顾客、销售等方面。

女人岛通过线上直播卖货,线下实体店售卖的方式进行售卖。

卖货的品牌有LV、芬迪、香奈儿、巴宝莉品牌的衣服、裤子、鞋子、眼镜等,还有一些其他牌子的我记不住。

女人岛摊位是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上售卖店里的货品,快手直播的用户名叫“女人岛大码自由搭配”。

老板叫陈丹,负责进货管账,除了我还有四个服务员,四个服务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都互相叫小名,我的小名是俊俊,还有池池、洋洋、舒某2、小丹,池池负责直播卖货。

洋洋和舒某2是线上销售的客服和快递发货。

小丹主要负责实体店接待顾客,老板陈丹偶尔参与直播卖货,直播也是她提出来的。

据我了解直播卖货是从今年疫情期间开始的,直播频率是基本上每天都直播,大部分直播时间是晚上19:30开始到半夜,我到店打工至今,每天的营业额不等,这两个半月店里实体估计销售额估计在3万元左右。

线上销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

我看快递发货频率平均下来每天60到70件左右,线上直播销售大部分是LV、芬迪、香奈儿、巴宝莉品牌的衣服、裤子,还有这些品牌的眼镜配饰,我没看见有相关授权的文书,卖的这些品牌都是假的,店里的衣服、裤子价格都不一样,从最便宜的几十元二百元以内,平均下来价格在150元左右。

我知道店里卖的货品,衣服、裤子。

卖货利润在50%。

货品的来源我不知道。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景子街××楼女人岛做服务员,女人岛卖女性服装、鞋帽、配饰、眼镜一类的东西。

我是2020年3月份左右去他家的,我在女人岛店铺负责发快递,如果不发快递我就不去了。

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陈丹,店铺通过线上快手直播卖货,线下实体店也售卖,但是线下基本不卖货,没人溜达,女人岛售卖的品牌我就知道LV,眼镜有这个标,剩下的牌子我不认识。

反正店里主要就是卖衣服。

女人岛的老板叫陈丹,负责进货、卖货、管账,除了我还有四个服务员,四个服务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们这儿的服务员换得快,总有不干的。

我们都互相叫小名,我的小名是洋洋,还有池池、小丹、舒某2、俊俊,池池负责直播卖货。

我和舒某2是线上销售的客服和快递发货。

小丹和俊俊主要负责实体店接待顾客,老板陈丹直播卖货。

我刚去的时候店铺就卖衣服,4月末的时候开始卖眼镜,店铺直播的时间不准,但每次要直播前都在快手里面发通知,店里的衣服、裤子价格都不一样,从最便宜的几十元二百元以内。

眼镜的价格从39元至99元不等。

我这些都是听她们直播时说的。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沈阳市和平区金机电城四楼开眼镜店,店的名字叫杨某眼镜。

眼镜店大约是2016年开始营业,经营眼镜,都是平光镜。

经营的眼镜主要有雪马、博茨这两个品牌,其他品牌的少。

陈丹在我家买眼镜,大约是2020年2月份左右,那时候疫情她在我家买了三次护目镜,我给发的快递,之后就开始交易了。

他在我家买最多的是博茨的防蓝光眼镜,其他品牌的也有。

什么品牌我记不住了。

我店里根本不卖品牌眼镜,你可以去看,除非有时候陈丹要了,我帮她进几个,而且我也不认识那些大牌子,我都是看款式的。

陈丹是2020年夏天,大约6月中旬开始在我家买品牌眼镜,她在我手中一共也就买过两三次品牌眼镜,一共买了20个到30个左右,陈丹有时候给我发微信图片,问有没有这种款式的眼镜,然后我就找,找到之后再告诉她,然后等她来沈阳的时候取走,因为我开眼镜店总有过来推销品牌眼镜的,而且每次来的人也不一样,有陈丹要的眼镜款式,我就先买下来,然后再卖给陈丹。

我记不住推销品牌眼镜的人都长什么样,因为人太多了,而且也都是南方人。

这些品牌眼镜一般都是12元到15元之间。

我卖给陈丹15元到12元。

我卖给陈丹的品牌眼镜挣了200元左右,都是现金交易。

除了卖给陈丹品牌眼镜之外,我没有卖给过其他人品牌眼镜。

7.被告人陈丹的供述证明:我是女人岛服饰的实际负责人,吕某和王某负责实体店的经营,池池是和我直播卖货的模特,洋洋和舒某2负责发快递。

我负责进货、卖货、定价、管账。

女人岛服饰通过线上快手直播卖货、线下实体店也售卖。

我2020年4月份开始卖的,香奈儿牛仔裤和LV衣服是前几天到的,其他大品牌的东西都不卖,都是我卖衣服搭配用的。

品牌眼镜有香奈儿、LV、迪奥、芬迪、圣罗兰、范某、酷奇;香奈儿牛仔裤是前几天到的;香奈儿皮带是我进裤子搭配的;LV鞋我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LV钱包我也不卖,那是我自己的;LV衣服有的是卖的,有的是我自己穿的;LV包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香奈儿包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香奈儿水壶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香奈儿帽子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香奈儿鞋不卖,是我卖衣服搭配穿的。

女人岛店铺是2020年2月份左右开始直播卖衣服的,2020年4月份开始我又开始直播卖眼镜的。

店铺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上售卖店里的货品。

线上销售有三个快手账号,一个是卖衣服用的。

另两个是卖眼镜用的,但是其中有一个卖眼镜的账号我基本不用了,就用一个。

这三个快手账号一个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一批太阳镜”,快手号是NVrenda0999。

一个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太阳镜),快手号是nvrendao10”,另一个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大码-教搭配”,快手号是Nwrendao7777。

我是2020年2月份注册的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一批太阳镜”,快手号是NVrenda0999的快手账号,4月份开始直播卖眼镜的,一直用到现在。

注册的手机号码是18×××87,绑定的是我的支付宝,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87,用户名叫女人岛潮牌店。

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太阳镜),快手号是nvrendao10的快手账号是我小号,现在用的很少。

是2020年2月份注册的,注册的手机号码是159××××****,绑定的是我的支付宝,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87,用户名叫女人岛潮牌店。

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大码-教搭配”,快手号是NVrendao7777的快手账号是2019年注册的,是2020年3月份开始直播卖衣服的,注册的手机号码是131××××****,绑定的是我的支付宝,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87,用户名叫女人岛潮牌店。

用户名叫“女人岛丹姐一批太阳镜”,快手号是NVrenda0999的快手账号就是卖眼镜的。

什么牌子的都有,有的是大牌子的,有的就是普通的眼镜。

在售的商品ID为426940489584的香奈儿眼镜卖了1个,每个售价是89.99元;商品ID为426948705584的范某眼镜卖了1个,每个售价是99.99元;商品ID为426953408584的范某眼镜卖了1个,每个售价是89.99元;商品ID为424138536584的酷奇眼镜卖了6个,每个售价是89.99元,总价537.96元;商品ID为344490929584的酷奇暂眼镜卖了7个,每个售价是89.99元,总价629.93元;商品ID为410348971584的酷奇哲眼镜卖了每个售价是69.99元,总价629.91元;商品ID为404968033584的配备哲眼镜卖了13个,每个售价是69.99元,总价909.87元;商品ID为394706932584的香奈儿眼镜卖了14个,每个售价是59.99元,总价839.86元;商品ID为346457396584的香奈儿眼镜卖了54个,每个售价是69.99元,总价3779.46元;商品ID为294857796584的香奈儿眼镜卖了129个,每个售价是69.99元,总价9028.71元;商品ID为338152004584的LV儿眼镜卖了38个,每个售价是69.99元,总价2659.62元;商品ID为322117733584的酷奇眼镜卖了155个,每个售价是99.99元,总价15498元,卖眼镜的总价是34793.29元人民币。

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丹的自然情况。

9.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证明:被告人陈丹无前科或在逃情况。

10.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陈丹处扣押带有“香奈儿”标识的裤子37条、皮带37条、水壶4个、包9个、帽子3个、鞋1双;

扣押带有“LV”标识的鞋11双、钱包1个、衣服7件、包4个。

从被告人陈丹处扣押带有“CHANEL”标识眼镜162个;

带有“LV”标识的眼镜25个;

带有“DIOR”标识的眼镜50个;

带有“FENDI”标识的眼镜10个;

带有“SYL”标识的眼镜20个;

带有“VERSACE”标识的眼镜28个;

带有“GUCCI”标识的眼镜138个。

11.鞍山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移送带有“香奈儿”标识的裤子37条、皮带36条、水壶3个、包8个、帽子2个;

扣押带有“LV”标识的鞋10双、钱包1个、衣服2件;

移送带有“香奈儿”标识的眼镜160个;

带有“LV”标识的眼镜17个;

带有“GUCCI”标识的眼镜105个。

12.CHANEL鉴定书、LV鉴定报告、GUCCI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1)CHANEL鉴定书:产品不是CHANEL生产的;

产品质量低劣;

所用的商标是假冒CHANEL的注册商标;

(2)LV鉴定报告: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GUCCI鉴定报告: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三家提供相似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情况。

13.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陈丹快手账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

1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陈丹。

15.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不能对DIOR、FENDI、SYL、VERSACE品牌眼镜进行鉴定的情况。

16.营业执照证明:女人岛服装店经营者为唐某(陈丹前夫),登记时间2020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眼镜零售。

17.源北居民委员会、群乐社区居民委员会、离婚协议书、医院病志证明:被告人陈丹离异,孩子唐崎嘉归陈丹抚养,经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

王素香是社区低保户,家庭困难。

被告人陈丹与唐某离婚,孩子唐崎嘉由陈丹抚养。

唐崎嘉病情情况。

18.铁东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铁东分局民警前往沈阳市五金机电城4楼侦查是否有销售假冒伪劣的眼镜商家,但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线索。

1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8月25日铁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将被告人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759.58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801.16元,考虑到被告人陈丹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且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CHANEL裤子37条、CHANEL皮带36条、CHANEL包8个、CHANEL水壶3个、CHANEL帽子2个、LV钱包1个、LV鞋10双、LV衣服2件、LV眼镜17副、CHANEL眼镜158副、GUCCI眼镜105副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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