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3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魏南农资市场中段许昌市兴华路与许由西路交叉口向南约1000米路东“洋河蓝色经典南城烟酒名店”)法定代表人:左小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162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