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200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2695308。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寇文娜理发店,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办二马路安泰园西门&ldquordquo;。
主要负责人:寇文娜。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寇文娜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