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14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昌晟荣水暖商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丘地号38-388-25。
责任人:李剑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昌晟荣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