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6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世强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泉沟村/div> 经营者:王士强,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王士强(系已注销的新泰市泉沟镇世强家电经营部业主),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世强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