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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71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7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建设路西段北侧**div>法定代表人:黄嘉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发,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内黄县台一北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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