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46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德烟酒副食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巴赛小镇**楼**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3D。
负责人:刘丽,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德烟酒副食经销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顺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德烟酒副食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