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907号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图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龙笑琼。
被告:东营市成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北社区北环路东安机务队院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H。
法定代表人:陈广春。
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成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