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374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大热门玛特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生鲜农贸市场**。
经营者:文健平。
被告:湘潭健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东湖路**。
法定代表人:尹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132附**/div>法定代表人:程继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瀚,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大热门玛特百货商店、湘潭健有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大热门玛特百货商店、湘潭健有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