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万泰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桥社区泉塘**安置区****。
经营者宋新继。
被执行人宋新继,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万泰食品店(以下简称万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酒鬼酒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酒鬼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雅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8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8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3月8日,本院委托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在余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宋新继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3月4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无缴存记录。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酒鬼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雅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万泰食品店、宋新继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酒鬼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雅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775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