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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兴安县裴裴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303民初2257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兴安县裴裴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兴安县裴裴食品经营部;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225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裴裴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兴安县新安镇葆贞街**。

经营者:胡玲超,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县裴裴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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