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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李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6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李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李太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CAT39K。

经营者:刘汉凤。

被告:李太华,经,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津川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DUWU8M。

经营者:李太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李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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