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0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鑫万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农服装城一群体****店面iv> 法定代表人:石惠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鑫万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审判员刘善治 审 判 员 沈 珺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学 超 书 记 员 齐 晓 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