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1228号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阳一路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尚文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玲,西安利泽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三江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三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三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三江公司负担。
其余23400元,退还原告三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