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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228号
案件名称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1228号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阳一路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尚文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玲,西安利泽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三江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三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三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三江公司负担。

其余23400元,退还原告三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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