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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泰兴市北新加油站、赵治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3904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泰兴市北新加油站、赵治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泰兴市北新加油站;赵治刚;泰兴市新星供销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390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33XM,住所地南京市钟山北路龙池庵****。

负责人:张有根,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北新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3323691H,登记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蒋利村,实际经营场所泰兴市新街镇倪浒村。

负责人:季长才,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旭,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治刚,男,汉族,住泰州市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新星供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0J7E08,住,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蒋利村/div>法定代表人:徐圣兰。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北新加油站、赵治刚、泰兴市新星供销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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