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72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兴芊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鑫和地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智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莆田市兴芊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