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84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塘康路14号1幢,法定代表人蒲发良。
诉讼代表人张和民,系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广恩寺街六组。
辩护人李霞飞,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发良,男,1981年10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5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2020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军,男,1986年12月2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5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2020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振杰,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商,住江苏省兴化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2020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清,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刑二刑诉[2020]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唐振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和民、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及辩护人李霞飞、薛程明、付桂茂、钱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假冒注册商标。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合伙人蒲发良、唐军未经“SIEMENS”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采取购买零配件组装、打印商标等方式生产假冒“SIEMENS”品牌注册商标的控制器,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将上述控制器销售给山西中科瑞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振杰等,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扣假冒“SIEMENS”品牌注册商标的控制器成品44个、半成品80个以及标签等物。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蒲发良退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唐军退出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唐振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唐振杰在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其家中,通过淘宝网店从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处购买二人公司生产的假冒“SIEMENS”品牌注册商标的控制器,后通过其经营淘宝网店向高邮市高伟俊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5月23日,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扣假冒“SIEMENS”品牌注册商标的控制器成品11个。
被告人唐振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蒲发良、唐军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振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李霞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悔罪表现明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薛程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蒲发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付桂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军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归案后积极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钱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振杰系初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SIEMENS”系列注册商标权属。
、均是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股份公司)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G637074号、G683480号,其中G63707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G683480号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控制器等。
2018年9月21日,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针对中国境内侵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并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等,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23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侵犯西门子股份公司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从未被授权生产、存储及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实际经营人蒲发良、唐军,通过采购零配件在公司组装、打印商标等方式生产标有、商标的控制器,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将上述控制器销售给山西中科瑞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振杰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发良、唐军抓获,并在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查扣标有、商标的控制器成品44个、半成品80个等。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蒲发良退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唐军退出人民币10万元。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控制器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G637074号、G68348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SIEMENS”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蒲发良、唐军的供述,同案犯唐振杰的供述,证人冯祥雨、毕某、查某、牛某、刘某甲、霍某、张某、郑某、万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淘宝店铺页面截图、淘宝交易记录、活期账户明细、购销合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报销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情况说明、雷瑞电气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信息、章程修正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交易截图照片、实物照片、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SIEMENS”控制器实物及照片,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告人唐振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唐振杰在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其家中,将从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处购买的假冒、商标的控制器,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向江苏省高邮市高伟俊等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振杰抓获,并当场查扣标有、商标的控制器成品11个。
被告人唐振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5万元。
经比对,扣押的控制器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G637074号、G68348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SIEMENS”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振杰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唐振杰的供述,同案犯蒲发良、唐军的供述,证人高伟俊、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淘宝交易记录、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交易截图照片、假冒“SIEMENS”控制器实物及照片,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自然身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蒲发良、唐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唐振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雷瑞电气公司、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蒲发良、唐军、唐振杰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第一、三款、第第二、三款、第,《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元。
(被告人蒲发良退出的现暂扣于宝应县公安局的人民币三十万元中的三万元抵充被告单位杭州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余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蒲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蒲发良退出的现暂扣于宝应县公安局的人民币三十万元中的二十七万元抵充被告人蒲发良的罚金。
)三、被告人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军退出的现暂扣于宝应县公安局的人民币十万元抵充被告人唐军的罚金,余款人民币十七万元已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唐振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振杰退出的现暂扣于宝应县公安局的人民币五万元抵充被告人唐振杰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向本院缴纳。
)五、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