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9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平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洁彬,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佳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平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任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平东及辩护人李佳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起,被告人罗平东纠集同案人游桂荣(另案处理)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6月16日,公安人员抓获罗平东、游桂荣,并在上址及游桂荣的电动车上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10480050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平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罗平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罗平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平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平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平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罗平东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1.本案中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告人来自农村家庭,家里有老人身体不好,孩子也在读书,均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5.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患有糖尿病等疾病。
请求法庭参照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起,被告人罗平东纠集同案人游桂荣(另案处理)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6月16日,公安人员抓获罗平东、游桂荣,并在上址及游桂荣的电动车上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104800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平东的供述;
同案人游桂荣的供述;
被害单位代理人李某的陈述;
证人谢某的证言;
辨认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涉案手提袋照片;
涉案钥匙照片;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出具的收件证明;
租赁合同;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证、搜查笔录;
涉案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平东的身份材料;
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平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平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罗平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罗平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平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钥匙1把(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颜瑞琴人民陪审员 柯兰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