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49号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钦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
法定代表人:孙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玄,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