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50号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裕民街**。
法定代表人:龙桂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枭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心商贸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洋桥村特**北洋鑫园A-17经营者:郑用情,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莲厨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松林村汉沙公路****法定代表人:周金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主,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心商贸行、被告湖北莲厨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