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9民初12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平市崞阳镇建森商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崞阳镇西门外。
经营者:王建生。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原平市崞阳镇建森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调解处理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提出撤回对原平市崞阳镇建森商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对原平市崞阳镇建森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